土木工程系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(闽工院〔2003〕土木1号)
一、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
教学督导是对学校的教学工作,尤其是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和指导,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、规定、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,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,推动本系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。
二、教学督导的实施机构
系教学督导通过成立系教学督导委员会实施,教学督导委员会由系主任负责,聘任若干委员组成。
三、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
(一)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,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;
(二)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规章制度;
(三)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;
(四)对系的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、教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;
(五)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调研,为领导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;
(六)组织实施全系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工作;
(七)对教师的教学表现和质量提出评价意见;
(八)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,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。
四、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权利
(一)参加或列席系和被督导教研室的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;
(二)要求被督导教研室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;
(三)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;
(四)完成教学督导任务后,向系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通报督导结果,提出意见和建议,必要时可向全系通报公布;
(五)任何人不得拒绝、干扰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。
五、教学督导委员的条件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;
(二)熟悉有关教学的政策、措施,有较高的政策水平;
(三)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8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经历、熟悉教学业务讲师以上职称;
(四)深入实际,办事公正,作风正派,敢说真话,实事求是;
(五)热心教学督导工作,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改革中产生的新鲜事物,推动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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